欧阳哲生教授主编的《傅斯年全集》,共七卷。我还没有来得及细读,只匆匆翻阅了一下第七卷,即书信卷。发觉它在编校方面颇有有待改善之处。现在写一点在下面,或者可以供第二次印刷时参考。
傅斯年(1896~1950) |
第21页《致罗家伦》。信的内容是谈罗的衣服被盗一事。信不长,书上只有12行,破句竟有好几处。像信中原有这样几句:
闻真人道心时有不周,衣冠而往,裸体而归,天其欲使真人返乎真元邪?
书中被点成:
闻真人道心时有不周衣冠,而往裸体而归天,其欲使真人返乎,真元邪!
有谁能够按照这样的断句解释清楚这话的意思吗?
紧接的一句,原信当是这样的:
闻真人劫后,不改笑貌,兴致一如恒日,故慕仰无极……
“一如恒日”,意思是完全同平日一样。书中却在“一如”之后加逗号点破,并且把“恒日”印作“恒曰”,不知所云了。
书中还有这样一句:
失色犹可尽,失色则不提色失,书则从此不念书。
显然,“尽”字应移到逗号之后。第三个“失”字也应移到逗号之后。“失书”一语不能点开。这信的末段说:
我有一外套,你此时如无解决之术,则请拿去。虽大容,或可对付一时。
显然,“容”字也应移到逗号之后。
第28页第7行,致何思源信中:
前兄嘱交冯事不特,那几天我是断粮之局面,且……
“不特”二字应移到逗号之后。
第61页倒2行,致蔡元培、杨杏佛的信中谈到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要着手进行的几项工作,其中之一是由傅斯年本人负责的:
先调查两广。传教师至今日已得之成绩,以便稍有凭藉……
“两广”后之句号应去掉,以便同下句调查内容连接起来。
第72页第9行,致陈寅恪信:
至于因此而先生在清华任务减少,当由本院退还清华。先生在清华所领薪俸之一部从先生在北平开始工作日起算……
“退还清华”后之句号应去掉,“薪俸之一部”后应加逗号点断,这样才明白了“退还清华”的是什么。
第75页第3行,致胡适信中:
不过正以师兄的缘故可以即来广州。天气本不以疗病著名……
“广州”二字应移到句号之后。
第197页第10行,致任鸿隽信中:
此事在弟在职,期中之办法尽于此。
“在职期中”四字不可点开,其中逗号应去掉。
同页倒3至倒2行,致任鸿隽信中:
奉16日手书。然后知,此事必自“殷墟美术品”之根本数量说起(此情形弟未知,兄之不知也)。
两处“知”字后面的逗号都应去掉。
第245页倒3行,致叶企孙、次箫信中:
五百本实少,感不足
逗号应去掉。
第345页倒4行,致朱家骅等五人谈选举中央研究院院士提名的事:
所谓举尔所,知而已
逗号应去掉。
断句方面的问题暂且就说这些。下面谈谈书中的错字。
第3页第5行,致胡适,慰问他母亲去世的信中,“不殉世俗”,“殉”当为“徇”之误。
第62页第6行,致蔡元培、杨杏佛信中,“佛故”当为“佛教”之误。
第71页倒2行,致陈寅恪信中:“感荷无置”,“无置”当为“无量”之误。
第92页倒8行,致王献唐信中:“自我作去”当为“自我作古”之误。
第97页倒8行:致何思源、王子愚电:
河南教育厅何仙槎、王子愚两兄:
“河南”显系“济南”之误。此时何思源任山东省教育厅长,正在省会济南。他一生也没有在河南省教育厅任职。
第99页第10行,致张幼山信中:
务盼贵厅于古迹会得一完善办法之先天遽用此。
“天遽”当为“无遽”之误。
第103页第12行,致王献唐信中:“此间一时难得适益之人。”“适益”当为“适宜”之误。
第120页第8行,致蔡元培、杨杏佛信中,“想两先生必能釜谅之也。”“釜谅”当为“鉴谅”之误。
第129页第3行:致胡适信中:“今日看到林撰小丑之文,为之愤怒。”这“林撰”系“林损”之误。他要算是北京大学校史上的一个有名的妄人。周作人的《知堂回想录》中的“北大感旧录”中有一节就是写这人的,文章不长,却很写出这人的“妄”了。
第171页倒2行,致王献唐信中,“此望燕齐,悲伤无似”,“此望”当为“北望”之误。
第178页第1行,致朱家骅信中,“此中弟书不可,但你有要紧的古董”,“不可”当系“不多”之误。
第189页第3行,致蒋介石信中,“固无人可尸其功,亦无人肯任其过。驯政上下推诿,左右争执”,“驯政”当系“驯致”之误。
第193页第6行,致任鸿隽信中,“乃本所有关诣人,弟亦在内之共同意见也。”“诣人”当系“诸人”之误。
第194页第2行,同上一信中谈送文物出国展览事:“铜器等一部分,本可不至破裂,但其死纹极易有损”,“死纹”系“花纹”之误。
第197页倒8行,致任鸿隽信,续谈文物出国展览事:“以无重伤,不可毁坏也。”“重伤”系“重复”之误。第200页第7行信中有“选品以重复者为限”一句,可证。
第206页倒3行,致朱家骅、杭立武信中,“大官如周钟狱”,“狱”为“?”之误。周钟?,字惺甫,云南省剑川县人,曾任内政部部长,考试院副院长。
第252页倒7行,致叶企孙信中,“谓开会是呈文”,“呈文”系“具文”之误。
第253页第5行,同上一信中,“而中央纸由我们自向经济印代为接洽”,“经济印”系“经济部”之误。那时经济部的部长是翁文灏,傅斯年同他有交情,可以通过他弄一点好纸来印刊物。
同页第12行,同上一信中,“教高部”系“教育部”之误。
第266页第7行,致吴景超信中引《汉书》:“又闻马孙诸国兵皆发”,“马孙”《汉书》卷七十作“乌孙”。
第270页第3行,同上一信中引《汉书》,“惩戒秦孤立之败”,《汉书》第十四作“惩戒亡秦孤立之败”。接下去第7行:“为刑吴”,《汉书》作“为荆吴”。下面第8行,“诸侯北境,周币三垂”,中华版《汉书》已将“北”、“币”二字校改为“[比]”、“[?]”二字。同一行“天子自三河”,《汉书》作“天子自有三河”。我没有看到过这信的原件,有可能原件上就是这样错的。要真是那样,可以在编印时加标记校正。
第279页第4行,致罗伯希信中,“逮君并未婚娶”,“逮君”系“逯君”之误。整个这封信都是谈逯君的事,这个字在信中出现多次,可知“逮”字必误。
第285页第10行,致毛泽东、周恩来电中,“于此敬掬公意,停候明教?”“停候”系“?候”之误。
第293页第12行,致胡适信,谈北京大学拟增设农学院的事:“农学院最费钱的事他”,“他”系“地”之误。
第297页倒6行,致王毓铨、胡光晋信中,“因索木斋书,东方文化研究所书,皆可归入”。“索木斋”系“李木斋”之误。李木斋是李盛铎的号,他是著名藏书家、版本学家、校勘学家。清末担任过出使日本国大臣,出使比利时大臣,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也有他一个,还担任过京师大学堂总办。他家富藏书,有不少珍本。1940年这些藏书出售给了北京大学。这也就是这信中所说“北大的汉文旧籍在国内可以为各大学之冠”的原因之一。后来周作人以汉奸罪受审,他在为自己辩护的时候,说他也曾为北大做了些好事,把他主持收购李盛铎的藏书一事也算上了。1945年10月12日傅斯年致胡适信中提到此事,说他的功罪,“虽加入李木斋书,而理学院仪器百分之七十不可用,艺风堂片又损失也。”?第317页?以为这事即使算是贡献,也并不足道了。
已发现的错字还不止这些,不必多举例了。再说两处滥用阿拉伯数字的问题。
第60页第1行,致蔡元培、杨杏佛信中,“更悉正2月份款均已拨存上海银行”,推想起来原稿必是“正二月份”,即“正月”和“二月”。如果单独一个“二月”,可用阿拉伯字,和“正月”连用,就只好都用汉字了。
第200页第15行,致任鸿隽信中,“举譬如下考官出:1、股题”,这里出现了一个“1、”似表示系数,可是下文并不见有“2、”“3、”……,那么这“1、”是什么意思呢?我猜想,这里原件写的是“八股文”,这“八”字左边的一撇像个阿拉伯数字的“1”字,右边的一捺像一点,于是“八股文”就变成“1、股文”了。
再谈一个各篇的标题问题。通常写信,对收信人都是称字以表敬意,编集出版,就用收信人的大名为标题了。通常都是这样做的。本书中也有多处是这样做的。这很好。可惜没有全都这样做,标题中称名称字并没有完全统一。例如第97页《致张幼山》,用的就是他的字,而不是他的大名张鸿烈。同页那封打给“何仙槎、王子愚两兄”的电报,标题为《致何思源、王子愚》,何改用了他的大名,而王子愚却没有改用他的大名王近信。第338页致周枚荪的信,标题改用了他的大名《致周炳琳》,可是第289页也是给他的信,标题却是《致周枚荪》。同一个收信人,在目录上却用了两个不同的名字。
书中还有一处弄错了收信人的。1946年六七月间为了北京大学的房产问题,傅斯年以代理校长的身份两次向地方当局写信,收信人三个,即:北平行营李主任、第十一战区司令长官部孙长官、北平市政府熊市长。书中这两封信的标题是:《致李宗仁、孙越崎、熊斌?代电?》。这里“孙越崎”系“孙连仲”之误。像战区司令长官这样的大官,在《民国职官年表》上一查便得。至于孙越崎,他的官职是资源委员会委员长、经济部部长。傅斯年不会为了房产的事给他写信的。
傅斯年有一封给蒋介石的信,在这本书中重复收入了。一是第175页至第177页的《上蒋介石》,这是据《胡适遗稿及秘藏书信》第37册收入的。一是第184页至第186页的《上蒋介石书?稿?》,这是据《胡适来往书信选》下册收入的。大约编者没有细看,以为是两封不同的信,就从这两个不同的来源同时收入了。只有一点不同,即第175页至第177页的这一封,出版时删掉了五行,而另一封却是足本。两本对照来看,倒也有趣,从这个不容易遇到的标本可以窥见删稿者的心思。
这部书的前面六卷我还没有来得及看。其中大多是作者已经出版过的著作,想来那里边的错字、破句会要少得多吧,那样就好。
本书主编在后记中说:“《傅斯年全集》的编辑、出版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在工作过程中,我们即体会到它的难度和复杂性,我们虽倾尽心力,力图圆满,但仍感差错难免。对于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欢迎海内外同行及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为了表示赞赏这一态度,我写了这一点意见,以供参考。
(《傅斯年全集》,欧阳哲生主编,湖南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7卷,51.00元)